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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河口区富伟好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938号
案件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河口区富伟好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富伟好啤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938号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裕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富伟好啤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张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富伟好啤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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