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2471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小龙佳香门原味火锅冒菜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路2号附45号附46号1楼。
经营者:曹馨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小龙佳香门原味火锅冒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