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8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浩鑫,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始,被告人陈浩鑫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榕桂街东一巷7号204房,组织人员加工、生产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浩鑫,并缴获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679个。
经统计,上述手表共价值约人民币21万元。
为此,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浩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浩鑫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陈浩鑫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浩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去照顾母亲,其母亲就其一个儿子。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始,被告人陈浩鑫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榕桂街东一巷7号204房,组织人员加工、生产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销售。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浩鑫,并缴获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679个。
经统计,上述手表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手表、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浩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转账记录截图,送货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公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林某、黄某、洪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浩鑫的供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门派出所出具的涉案手表价格计算表、情况说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24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提供的手表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被告人陈浩鑫手机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浩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意见恰当。
被告人陈浩鑫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陈浩鑫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陈浩鑫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浩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