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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刑初88号
案件名称冼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冼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辩护人刘国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冼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国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冼某某从姜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贝亲奶瓶的成套包装,利用丝版将贝亲奶瓶的标志印刷在空奶瓶上,后组装成成套奶瓶通过闲鱼网、转转网等网络平台向广州、上海等地销售;

其中PPSU材质的奶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8元至55元一套,玻璃奶瓶售价为人民币60至75元一套,总计销售金额1万余元。

2019年9月24日,民警对被告人冼某某储存奶瓶的仓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印有贝亲商标标志的PPSU奶瓶4412个(其中162个有完整包装)、玻璃奶瓶560个,奶嘴2240个(其中240个有完整包装)、丝印版、包装盒、说明书等物品。

待售货值共计20万余元。

经贝亲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奶瓶均系假冒贝亲品牌的产品。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冼某某在广州花都区广塘村白鳝塘工业区大坑口村道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冼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额2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现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冼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坦白;

自愿认罪认罚;

系初犯、偶犯;

本案销售金额仅一万余元,待销售的商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及家庭经济条件差导致的;

家中尚有孩子和父母需要照顾。

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冼某某和姜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拍摄制作的照片、制作的被告人冼某某的手机备忘录信息、冼某某手机照片情况、调取的“Pigeon”商标注册证明、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1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冼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商标标识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刘秋雨审 判 员 罗 涛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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