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3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有缘之家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二楼2B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Y。
经营者:张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有缘之家数码商行(以下称有缘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有缘商行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字第319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依法改判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3.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小米公司未作答辩。
小米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有缘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小米公司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有缘商行赔偿小米商行经济损失100000元;
3.有缘商行赔偿小米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有缘商行承担。
庭审中,小米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结果:一、有缘商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合计29000元;
二、驳回小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有缘商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2019)粤0304民初10993号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及相关转账记录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有缘商行与被上诉人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小米公司是否就相同的侵权事实、相同的侵权产品进行重复诉讼。
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侵权事实,上诉人有缘商行未经被上诉人小米公司许可,2018年8月即在1688网络平台上销售印有被上诉人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第26454259号“”注册商标的数据线,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被上诉人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在(2019)粤0304民初10993号案中,上诉人有缘商行系未经被上诉人小米公司许可,2016年10月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印有被上诉人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上两案中,上诉人有缘商行的行为均侵犯了被上诉人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侵权行为指向的涉案商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均不相同,上诉人有缘商行主张被上诉人小米公司就相同侵权事实、侵权产品进行重复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有缘之家数码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