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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冠廷、林琼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612号
案件名称覃冠廷、林琼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覃冠廷;林琼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冠廷,男,1975年7月9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国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琼芳,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永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冠廷及其辩护人黄国栋、被告人林琼芳及其辩护人赖永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起,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萝岗村禄清南街xx号四楼一无牌加工厂内加工、生产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并当场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443个及缝纫机、五金配件、皮片等物品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按正品价值算共价值人民币68543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冠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覃冠廷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覃冠廷是从犯,作用小;

2.被告人覃冠廷参加工作时间不长;

3.被告人覃冠廷到案后如实供述;

4.被告人覃冠廷认罪认罚;

5.被告人覃冠廷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6.被告人覃冠廷有两个女儿需要抚养,父母年迈。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覃冠廷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琼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林琼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琼芳生产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应认定为未遂;

2.被告人林琼芳是初犯,没有前科;

3.被告人林琼芳是从犯;

4.被告人林琼芳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与丈夫靠务工抚养一男一女。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林琼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受雇于同案人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萝岗村禄清南街xx号四楼一无牌加工厂内加工、生产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并当场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443个及缝纫机、五金配件、皮片等物品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于2019年10月2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854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

4.涉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证人高某、吴某、覃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6.商标注册证、授权证明等材料;

7.身份材料;

8.到案经过;

9.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冠廷、林琼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林琼芳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商品尚未销售系未遂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覃冠廷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被告人林琼芳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冠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琼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缝纫机等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五金配件、皮片等物品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黄志华人民陪审员  罗少萍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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