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86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施禾尼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龙胜配件城AB座1B46,身份号码92440300MA5EQ20F95。
经营者:刘燕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0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