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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2885号
案件名称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捷克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黄垆工业南区东山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代振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捷克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捷克共和国叶维兹考市布尔诺街559号。

法定代表人:米兰·玛萨,该公司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马里安·米凯利切克,该公司授权签字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捷克刀片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8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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