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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池区晶艺馨家居生活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432号
案件名称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池区晶艺馨家居生活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池区晶艺馨家居生活馆;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32号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贵池区晶艺馨家居生活馆,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大道西门大桥西南香格里拉小区B区14幢1604室。

经营者:琚山虎,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平。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池区晶艺馨家居生活馆、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贵池区晶艺馨家居生活馆、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日,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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