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322号原告:苏州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奎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兵,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雨,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陈璐旸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