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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才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651号
案件名称钟才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才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6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才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高州市。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雪峰,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才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才进及辩护人蔡雪峰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钟才进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某无牌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接受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的委托,组织工人从事假冒“DIOR”注册商标肩带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钟才进在上址被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肩带735条、缝纫剪1把、一字批1把及手机1台。

经鉴定,上述肩带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820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才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才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钟才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钟才进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八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才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首先,本案证据关于查扣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存疑,威铭轩集团的何某认为本案商品属于侵犯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第76223号《商标注册证》中的ChistianDior商标,该商标保护的是捆扎用皮带和皮包,而涉案商品显然不是捆扎用皮带,也不是皮包,不属于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同时,何某并未得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受权,其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且从其出具的证明看,查扣商品与比较商品外观差别明显,故不构成侵权。

(二)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钟才进构成犯罪,则应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钟才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2、被告人钟才进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3、本案制造的产品没有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低。

4、真品的市场价格应该是高于假品的市场价格的,本案的产品没有流入市场,其对法益的侵犯要小,反而按真品的价格来认定,且依据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来认定,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公平。

5、被告人钟才进是初犯。

6、被告人钟才进父亲病重,医院已下病危通知。

7、关于本案的罚金,因本案证据存疑,如果按800多万来计算罚金,对被告人明显不公平。

综上,如果判处被告人钟才进有罪,希望在拘役幅度内量刑,罚金在一万元以内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钟才进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某无牌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接受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的委托,组织工人从事假冒“DIOR”注册商标肩带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钟才进在上址被抓获,公安人员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肩带735条、缝纫剪1把、一字批1把及手机1台。

经鉴定,上述肩带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88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肩带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论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作案工具照片,通话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钟才进的到案经过,证人黄某、王某、胡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钟才进的供述。

关于辩护人对本案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的异议及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查扣的商品构成侵权的辩护意见,本院析述如下:首先,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钟才进组织工人生产肩带的无名工厂缴获735条肩带,肩带的标签上是“ChristianDior”字样,肩带的五金及外包装盒上印有“Dior”字样,且通过照片对比,查扣的肩带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肩背带外观极为相似。

其次,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证实查获的肩带确认是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从未授权被告人钟才进生产、加工、出售、储存或出口任何标有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或近似标识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

对于辩护人关于该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的异议,经查,该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由路威酩轩集团亚太区品牌保护总监何某签章,并附有商标注册证明、第76223号商标注册证以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其中第7622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皮、革、人造革、皮包、皮箱、皮带(捆扎用)、人造革箱、人造革带(捆扎用)。

授权书显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授权何某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法定代理人在中国履行代表职责,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ChristianDior,Dior,CD等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对涉嫌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别等等。

此外,被告人钟才进供述其生产加工的肩带系用于配在皮包上,被告人钟才进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肩带是假冒注册商标皮包整个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公诉机关亦已据此认定被告人钟才进为从犯。

因此,本院对于由路威酩轩集团亚太区品牌保护总监何某签章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此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予以采信,辩护人对此的异议不成立。

第三,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缴获的肩带于2019年10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8820000元。

对于辩护人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虽被告人钟才进供述涉案肩带每条加工费为8元,但被告人及同案人均未提交相关的销售单据,公安人员亦未查获证实涉案肩带的实际销售价格的相关证据。

因此,本案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肩带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应以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关于辩护人对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资质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即可,故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公正、科学地对案发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肩带进行价格认定,并加盖了公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钟才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辩护人对此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才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才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才进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才进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才进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钟才进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才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肩带735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缝纫剪1把、一字批1把及手机1台。

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唐翠梅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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