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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榕易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榕易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榕易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8号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诸美片3号路旁。

法定代表人:宋旭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彬,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榕易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西陈七间过围后巷18号。

经营者:陈晓庆,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委会宿舍渔光村厚和陈新村二围28号。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榕易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便当盒(麦纤维)”】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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