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明、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城乡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湖北省枣阳市经济开发区新雅巷。
经营者:刘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佳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