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40号原告:北京众成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兹戈图阀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众成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兹戈图阀门(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众成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众成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成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众成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