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23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兴壮,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兴壮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