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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斌与上海山己几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2818号
案件名称李会斌与上海山己几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会斌;上海山己几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818号原告:李会斌,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霞,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威,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山己几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临)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梦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健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会斌与被告上海山己几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李会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2020年4月8日,原告李会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会斌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袁 田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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