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9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张家港是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710010700,特别代理。
被告:袁发明,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伦,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发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