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26号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17层1722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华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东路北46平房等10幢。
法定代表人:刘赟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华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