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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1315号
案件名称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1315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下南街。

经营者:邓树钦。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否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以下简称新市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盟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杨纪元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新市小吃店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盟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关商品包装上使用涉嫌侵犯盟否公司第28612542号、第26752299号以及第2975597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盟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盟否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旗下有答案茶等诸多知名品牌,于2017年9月开始运营答案茶品牌。

盟否公司名下拥有第28612542号“”、第26752299号“”、第297559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2类,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经过盟否公司的努力宣传和运营,前述品牌已取得优异的市场效果,获得“2018中国零售新物种五十强”“新中国新锐餐饮连锁TOP50”等荣誉奖项。

截至2019年6月,己经有超过400家门店加盟。

“”“”“”等商标经过盟否公司长期的运营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新市小吃店在实体店铺内,在其门牌字样、店内菜单、茶饮包装等场景上均突出使用“”“”“”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新市小吃店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涉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对上述侵权信息进行证据固定。

综上,为维护盟否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新市小吃店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29755975号“”商标的注册人是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奶茶(非奶为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第26752299号“”商标的注册人是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汽水制作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等,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第28612542号“”商标的注册人是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昔、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

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周伟申请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原告提交了刻录的光盘、视频截图打印件以及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经篡改。

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视频记录了调查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杯饮品的过程情况。

该时间戳视频及截图打印件显示:涉案实体店铺名称为“一杯便知答案茶”,店铺的墙面上、店员的帽子上、产品的杯身上使用有加大字体的“”标识;

店员服装上、店铺墙面上均突出使用有“”标识;

装饰墙及菜单上使用有“答案茶”文字标识。

购买产品的收款方显示为被告新市小吃店。

诉讼中,盟否公司主张在新市小吃店上述使用“”标识与其第29755975号“”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使用的“”标识、“答案茶”文字标识与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标识近似,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诉讼中,盟否公司为证明其经营涉案品牌多年,获得多项荣誉,涉案商标具有商业价值及知名度,提交以下证据:“2018中国零售新物种五十强”“新中国新锐餐饮连锁TOP50”“2018郑创汇国际创新创业大赛7月月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二等奖等荣誉证书;

另提供:盟否公司(特许人、甲方)与案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四份,合同内容显示,特许区域包括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罗定市、浙江省温州市,经营项目为“答案茶”经营管理体系,加盟费为50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运营管理及咨询费用为80000元等内容。

另查明,新市小吃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至本案开庭时,经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企业。

庭审中,盟否公司明确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请求法院参考商标知名度及加盟费用标准酌情确定。

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5000元等,未提交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可信时间戳证据光盘及录像截图、荣誉证书、合同、网页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盟否公司是涉案第29755975号“”商标、第26752299号“”商标、第28612542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涉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载视频显示的内容,可以确认取证的实体店铺“一杯便知答案茶”为新市小吃店;

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新市小吃店销售的茶饮商品与涉案第29755975号、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果汁、奶茶、饮料等构成同类商品。

经比对,新市小吃店在店铺的墙面上、店员的帽子上、产品的杯身上使用突出的“”标识与第26752299号“”注册商标标识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只有字体的差别,整体构成近似;

在店员服装上、店铺墙面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第29755975号“”注册商标标识视觉上无差别;

在装饰墙及菜单上使用的“答案茶”文字标识与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标识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只有字体的差异,整体构成近似。

上述标识的突出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新市小吃店未经盟否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及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盟否公司第29755975号、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对盟否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鉴于盟否公司因侵权所遭受实际损失以及新市小吃店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无法查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以及盟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新市小吃店赔偿盟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对盟否公司诉请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市小吃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29755975号“”商标、第26752299号“”商标、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我的鸡小吃店负担300元(本案受理费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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