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70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华治军,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因小米公司与华光商厦已达成和解,小米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