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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川县雷石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6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川县雷石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川县雷石娱乐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知民初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川县粉象纯练歌房。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XX街XX超市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9MA6YHF2W7G。

经营者:王安华。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    洛川县粉象纯练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立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洛川县粉象纯练歌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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