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581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缘来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金园村吉安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毛宝娇。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安市缘来香茶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