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39号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敏,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北京欣永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151-8543东京都涩谷区本町1-6-2。
被告: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庭宏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洋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号1幢4层438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宏洋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宏洋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宏洋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