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60号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村荣达工业园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资阳百禄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香樟苑二期2幢2(Z)4-1-1号。
法定代表人:卓岭。
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资阳百禄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