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8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民初89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1972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江豪建材家居城陶瓷卫浴市场D-1、D-2号“翼浪卫浴”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F4UH26。

经营者:徐衍勇,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的经营者徐衍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销货清单上使用“好太太”字样;

3.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衣架、智能锁、智能电器等众多领域。

历经20年的经营发展,原告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好太太”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8月,原告委托调查人员到被告所在的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江豪建材家居城陶瓷卫浴市场D-1、D-2号的“翼浪卫浴”店铺购买了涉案晾衣架一套。

涉案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体正面标有“好太太首选”字样,其中“好太太”字样用黄色字体放大突出标注,较为醒目突出,涉案的销货清单上亦使用了“好太太”字样。

以上行为原告委托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卫浴行业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晓“好太太”晾衣架的知名度,其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标注有“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侵害了原告“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的销货清单上使用了“好太太”字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以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所售晾衣架非被告采购产品,该晾衣架仅此一件,系一顾客自称装修买重了故以很低的价格放被告店里,若有需要的转让给别人。

此件产品并未宣传展示,仅放置角落,系所谓的好太太公司调查人员来被告店内指定购买带有“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当时被告只是好心帮顾客把用不到的樱花好太太晾衣架尽快处理掉,并未获取利益。

翼浪卫浴不了解原告所谓“好太太”商标的样式,未经过真假辨别的培训,也不了解国内外有几家生产带有“好太太”字样的厂家,所以不存在知假售假的动机和事实。

翼浪卫浴从未在柜台展示过带有“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从未做过类似广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涉案晾衣架是冒用好太太公司代言人头像还是设计相似真假难辨,请原告当事人出庭,提交当时购买的商品做当庭对比,并提交当时购买时封存的库存。

综上所述,被告并未采购过仿冒“好太太”的晾衣架,也未展示宣传过“好太太”晾衣架,仅好心帮顾客转售一个用不着的晾衣架,也从未做过带有“好太太”字样的广告,不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人情况:原告系“好太太及图”商标的商标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其他□,商标注册号第1407896号,注册日期2000年6月14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13日,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21类。

原告系“好太太”商标的商标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其他□,商标注册号第11842099号,注册日期2014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21类。

二、原告“好太太及图”商标权利系: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商标权人___,受让?/许可□时间2010年10月20日。

原告“好太太”商标权利系: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三:被告侵权行为:被告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江豪建材家居城陶瓷卫浴市场D-1、D-2号的“翼浪卫浴”店铺销售包装箱体标有“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其中“好太太”字样用黄色字体放大突出标注。

被告在销货清单上使用了“好太太”字样。

1.是否相同或类似商品:是?否□;

2.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

四、损害赔偿: 1.实际损失□: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2.侵权获利□: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3.参与许可使用费□: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4.法定赔偿?: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50000元。

五:合理开支:公证费□___;

律师费□___;

调查费□___;

其他?300元(购买晾衣架费用)。

六:是否合法来源:否?,是□。

七:其他必要情况。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包装箱体标有“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在销货清单上使用“好太太”字样,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11842099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销货清单上使用“好太太”字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量本案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00元。

原告诉请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停止在销货清单上使用“好太太”字样;

二、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7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