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51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旺家鸿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西龙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2X4A6A。
经营者:邹永平,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旺家鸿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