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浦曾信设备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曾少华。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浦曾信设备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风扇(N9-FAN)”。
诉讼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