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69号之一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深圳鑫旺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东路23号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丹、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鑫旺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胡正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被告深圳鑫旺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丹、吴旭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4月3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
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