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834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之品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5号龙胜手机市场1层3号3B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J。
经营者:张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8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