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418。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