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4498号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1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享乐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西丽南路76号华昌大厦602。
法定代表人:钟爱华。
被告:温州双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横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享乐嘉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双翔鞋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0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