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95号 原告:夏炳异,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口二路29号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8678656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青岛同润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炳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30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夏炳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原告夏炳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