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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芝音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5341号
案件名称北京爱芝音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芝音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5341号原告:北京爱芝音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乃干屯村203号。

法定代表人:宁爱中,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毛纺北小区10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魏宏惠,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爱芝音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4月9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芝音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3元,由原告北京爱芝音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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