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4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女,1987年5月2日出生,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巡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诉被告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晨之科公司)、上海巡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巡音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卓易讯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晨之科公司、巡音公司、卓易讯畅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巡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万零九百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