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64号 原告:汪竹林,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汪正洪,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义,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被告汪正洪之子。
原告汪竹林与被告汪正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汪竹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汪正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义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竹林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4日,原告汪竹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竹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竹林负担。
原告汪竹林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