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萤火虫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景华新村南区21号306。
经营者:江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畅,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区萤火虫汽车用品商行(以下简称萤火虫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黄立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萤火虫商行以与黄立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萤火虫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龙华区萤火虫汽车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深圳市龙华区萤火虫汽车用品商行负担。
深圳市龙华区萤火虫汽车用品商行已向本院预交300元,其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