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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皖兴通电子商行、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30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华新区皖兴通电子商行、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华新区皖兴通电子商行;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3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皖兴通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春华四季园30栋1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9P。

经营者:胡金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皖兴通电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皖兴通电子商行同意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2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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