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终3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松青,男,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441************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响坤,系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上诉人苏松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依法通知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要在接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费用,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上诉人苏松青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4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按规定交费。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上诉人苏松青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