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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罗秀与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142号
案件名称谢罗秀与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罗秀;鲤城区万辉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42号 原告:谢罗秀,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天后路110号工业品批发市场B幢129室(B)。

经营者:兰春云,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罗秀与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谢罗秀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罗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罗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罗秀负担。

审 判 长 林 常 红 审 判 员 陈 璐 璐 审 判 员 王 思 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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