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5号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旭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彬,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佰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奕廉。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佰得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儿童餐具套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