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号原告:中山蓝网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二388室。
法定代表人:严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柏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二386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胡某1,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水天阁B404房。
原告中山蓝网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柏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某1专利权权属(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一种电波测试暗室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日立案。
原告中山蓝网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原告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蓝网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蓝网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蓝网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