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05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晓青,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胡仁杰。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晓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