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535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陈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逵,男,西安市碑林区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安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以下简称XX超市)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被告XX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6845848号“心相印”、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恒安集团创立于1985年,是最早进入中国卫生纸市场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卫生巾、纸尿裤和生活用纸制造商。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创建了“七度空间”、“心相印”、“安尔乐”等多个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2015年,第6845848号“心相印”、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商标所有权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原告使用“心相印”、“七度空间”等系列商标,并授权原告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近期,原告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西安市市场上销售有大量假冒“心相印”、湿巾、“七度空间”卫生巾的商品,侵权形势十分严峻,遂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
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公证,对被告店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经鉴定,被告处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我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
原告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及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巨额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超市辩称,我方的货是真的,我方不会销毁。
我方不同意赔偿,因为我方的货都是真的,诉讼费不承担。
原告的货是否从我方处购买,我方有异议,我方售出的货都有小票,没有公证机构或者工商部门要我方封存。
平常我们出售的货品,如果询问我们真伪,我们会给其签字确认,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货是从我这买的。
我方的货是从阿里巴巴旗下阿里零售进货,阿里零售有恒安集团提供的检验报告、质检报告等,我方的货是有进货凭证的。
我方的这批货是2019年6月6日从阿里零售进货,我方总共进货七度空间卫生巾156件,金额为1962.2元;
湿巾36包。
经审理查明,对于原告陈述的“心相印”、“七度空间”商标所有权人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原告使用“心相印”、“七度空间”等系列商标,并授权原告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的事实,被告无异议。
2019年7月30日上午12时10分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公证下,到被告店铺购买了外包装标示为“七度空间”的卫生巾两包、“心相印”湿巾两包。
随后原告工作人员与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带回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进行封存。
之后原告工作人员将其中一包卫生巾和一包湿巾带回福建恒安公司进行鉴定。
福建恒安公司鉴定结论为:2019年7月30日在被告店铺购买的货号为:QSC6105,规格为:“七度空间”100%纯棉少女超薄新肌感的产品,从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方面均不符合福建恒安公司产品特征,非福建恒安公司生产,系假冒;
2019年7月30日在被告店铺购买的货号为XCB001,规格为:“心相印”洁肤去油湿巾,从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方面均不符合福建恒安公司产品特征,非福建恒安公司生产,系假冒。
2019年6月6日被告通过阿里巴巴旗下阿里零售平台从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购进“七度空间”卫生巾156件,金额1962.2元。
同年6月25日被告通过阿里零售平台又从该公司购进“心相印”湿巾12包。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沪长证字3080号、3082号公证书、商标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2019)陕证民字008357号公证书、鉴定证明、中国广告主长城奖荣誉证书,“卫生护理类TOP品牌”证书、知名品牌奖、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唔指定产品证书、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发布的统计证书、被告提交的手机订单、物流信息、证人出庭证言,并综合原、被告陈述、答辩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心相印”湿巾属假冒商品,侵犯了原告对“七度空间”、“心相印”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依法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提交的手机订单、物流信息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通过阿里零售平台从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公司西安分公司购进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6845848号、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公司负担70元,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负担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