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20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央红小月亮阳光家园便利店。
经营者:问丽萍。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央红小月亮阳光家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