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蔡庆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鲜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加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罗马朗戈特韦马齐奥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卡斯丹佐·瑞朋,该公司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蔡庆贺因与被申请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5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庆贺申请再审称,(一)第9849563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第6085778号“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MUSIC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别为“BVLGARI宝格丽”与“BALCARY宝格丽”,其中,英文部分仅有几个字母不同,中文部分完全一致,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宝格丽公司在其他案件中亦多次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似。
(二)宝格丽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关于通过百度搜索“宝格丽咖啡”的结果以及大众点评网对“宝格丽音乐咖啡厅”的评论显示,相关公众已将蔡庆贺的咖啡厅与宝格丽公司旗下的品牌混淆。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引证商标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却将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作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四)宝格丽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第三方报纸杂志等对其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酒店的报道或评论,其中提及的“宝格丽”“Bvlgari”用于指代宝格丽公司,并非诉争商标。
并且,宝格丽公司自认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酒店服务始于2017年。
一、二审法院认定宝格丽公司在酒店服务上长期使用“BVLGARI”“宝格丽”商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宝格丽公司答辩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宝格丽公司的“宝格丽”“BVGARI”商标在第43类服务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三)一、二审法院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予以审查并充分考量,适用法律正确。
蔡庆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请求驳回蔡庆贺的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据二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并非仅指标识构成要素上的近似。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实际混淆的证据等等因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备办宴席、酒吧、鸡尾酒会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预定临时住宿、预定度假圣地临时住所、为特殊场合提供宴会服务(备办宴席)、酒店预定、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一致,二者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诉争商标由中文“宝格丽”和外文“BVLGARI”构成,其中,“BVLGARI”源自宝格丽公司的创始人SotirioBulgari的姓氏,“BULGARI”是意大利语,“BVLGARI”是与“BULGARI”对应的拉丁语拼法,而“宝格丽”系“BVLGRAI”的中文音译。
引证商标除文字部分“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MUSICCOFFEE”之外,还包括占据较大篇幅的图形部分。
宝格丽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他案判决等证据,可以证明其“BVLGARI”品牌的中文对应翻译为“宝格丽”,二者已经形成稳定的译文对应关系。
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宝格丽公司就已经在米兰、巴厘岛等地开设了宝格丽酒店,在2007年-2017年在包括北京、上海等世界范围内陆续成立宝格丽酒店;
早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宝格丽公司已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类似的提供临时膳宿等服务上注册了“BVLGARI”商标。
《VOGUE》《时尚先生》《GQ智族》《中国广告》《第一财经周刊》等杂志均对宝格丽公司的宝格丽酒店进行了宣传报道。
百度搜索“宝格丽酒店”的结果,指向的为宝格丽公司成立的酒店。
而蔡庆贺提交的完税证明、购销合同等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宝格丽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以及宝格丽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并不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认为相关公众在酒店等类似服务上看到诉争商标时更容易将其与宝格丽公司联系在一起,而非与引证商标相联系,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并无不当。
宝格丽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发表的关于“BALCARY”与宝格丽公司商标的外文部分“BVLGARI”十分近似,不易区分的意见,不是本案审查判断商标近似性的依据。
蔡庆贺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蔡庆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庆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