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芯生四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7层720号。
法定代表人:周虹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虹宇,女,1987年2月5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芯生四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生四创公司)、周虹宇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芯生四创公司、周虹宇于2020年4月15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其已经与衡艺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衡艺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芯生四创公司、周虹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芯生四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虹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成都芯生四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虹宇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