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皖0291执753号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你单位与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144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四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九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074997号“朗阁LONGRE”图形注册商标、第4777165号“朗阁”文字注册商标、第4777163号“LONGRE”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朗格”字样;
三、被执行人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办理域名(www.ahlongre.com)注销手续;
四、被执行人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元;
五、被执行人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18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17420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