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皖0291执764号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你单位与陈永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91民初3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陈永霞于二O二O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十六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霞15000元;
二、被执行人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霞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公告费313元、执行费130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09468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