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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江津区杰狮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5176号
案件名称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江津区杰狮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江津区杰狮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76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146792151E。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杰狮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珊瑚路1号和润国际汽摩城12幢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281G8X。

经营者:方渝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兰,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杰狮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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