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71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146792151E。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犇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州一路1号附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X0998L。
法定代表人:董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兰,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犇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